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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2023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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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2023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相关规划水土保持内容编制技术要点的通知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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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202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明确审查重点,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做好审批服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审查要点。 一、总体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应内容完整,编制规范,结论明确合理。审查工作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行,认真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全面落实水土流失预防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强化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 (二)坚持因地制宜。根据项目所处区域、行业特点以及项目水土保持调查与勘测成果等,确定有针对性、切实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与要求。 (三)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制度,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管理要求落实到审查审批全过程,守牢“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底线。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查通过。 (四)坚持突出重点。既要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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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202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解读近日,水利部制定出台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修订背景? 水利工程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质量管理是水利建设永恒的主题。水利部1997年颁布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公布,以下简称原《规定》),2017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原《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对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规范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行为、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建设质量强国。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要求,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一是原《规定》实施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施行,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有必要根据中央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二是进入新阶段,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统筹水利发展和安全,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规定》中的质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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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2023《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全面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助力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和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近日,水利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指导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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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202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近日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一项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制度。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水利部于1995年出台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对于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形势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对其作出全面修订。主要包括:一是贯彻实施新出台法律规定的需要。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分别于2011年、2019年、2021年修订施行,对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都作出新调整。因此,有必要依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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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202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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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2023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指导意见(水保〔202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村振兴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乡村振兴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是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深化与发展,对保护涵养水源、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全面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和美丽中国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流域为单元,以水系、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山水林田路村统一规划,治山、治水、治污协同推进,统筹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流域水系整治、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培育和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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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202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202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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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202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1〕143号)搞好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是治水事业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也是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项目落实还存在对水土保持重视程度不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偏于“宽松软”等“灯下黑”问题。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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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2021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水保〔2021〕11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六字”治水思路,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要求,现就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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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202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为持续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及有关改革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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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2020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服务指南一、验收报备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二)性质:其他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报备工作。 四、报备条件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已经自主验收,且验收合格。 (二)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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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202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列入标准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列入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未履行承诺被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重要防护对象的水土保持措施严重滞后或者不落实的;不符合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方案编制单位:1年内有2个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因质量问题未通过审查审批的。 (三)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验收报告存在严重缺漏或者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监测单位:迟于合同规定6个月以上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同一项目的监测季报2次未按时提交的;监测季报或者总结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和合同开展监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出现严重水土保持质量问题的。 (六)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开展设计,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设计深度和质量问题,造成水土保持设施功能丧失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施工,情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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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202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监测工作的定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监测成果运用,督促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测主体责任和其他有关任务要求,为“看住”人为水土流失提供有力保障。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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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2020广西各类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本要点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有明确管理机构的产业园区、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级各类区域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 一、总体要求 (一)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对应的区块范围(未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已建成区块和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占地除外)统一编制;区域评估报告服务期外进驻开发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单独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部、自治区有关规定。 (三)应依据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结合开发区自然环境条件,从开发区全局的角度出发,对开发区建设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控制性指标,约束和指导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相应的水土保持工作。 (四)开发区的名称、规划范围、管理机构等,应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的文件相一致。 (五)应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开发区内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六)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开发区整体规划进行分析与评价,着重分析评价制约性因素、占地、竖向布置及土石方等情况;应遵循开发区内土石方必须实现内部平衡不向开发区以外借土、弃渣的原则,提出开发区土石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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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2019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依法履职,推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进入新时代,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与水土保持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宽松软”的问题逐渐突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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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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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201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2010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 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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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201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发布,2017年修正)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