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列入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未履行承诺被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重要防护对象的水土保持措施严重滞后或者不落实的;不符合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方案编制单位:1年内有2个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因质量问题未通过审查审批的。
(三)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验收报告存在严重缺漏或者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监测单位:迟于合同规定6个月以上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同一项目的监测季报2次未按时提交的;监测季报或者总结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和合同开展监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出现严重水土保持质量问题的。
(六)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开展设计,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设计深度和质量问题,造成水土保持设施功能丧失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施工,情节严重的;不在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弃渣的;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应当列入“黑名单”。
(一)在“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内发生2次以上应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情形的。
(二)生产建设单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施验收报告编制、设计、监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报告、验收鉴定书、设计文件、监测报告和监理报告编制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被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